2014年9月28日中午,原告郝明上學經過鎮(zhèn)加油站東被告江漢建房門口時,被江漢放置于路邊的建材木板上的鐵釘扎傷。原告?zhèn)蠊沧≡褐委?日,出院診斷為左足釘傷,共開支醫(yī)療費1317.38元。原告因就賠償一事經與被告多次協(xié)商未果,遂訴至法院。
羅山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,承辦法官認為該起案件被告方遭受損害不大,訴求金額也不是很多,應該有調解結案的可能,遂及時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。通過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及反復勸說雙方當事人及其陪同家屬,承辦法官用了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成功使雙方達成上述協(xié)議。一起火藥味濃厚的糾紛被承辦法官悄無聲息地化解了,真正達到了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果,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。